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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會章程

             

            (經2022年7月12日第九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為中國體育科學學會,英文譯名為China Sport Science Society,縮寫為CSSS。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國從事體育科學及其相關學科研究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及相關單位和團體自愿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團結、組織和帶領廣大體育科技工作者,開展學術交流,發揮學術共同體作用;倡導學術公正、獨立和創新,致力于推動體育學科和技術領域理論研究、技術應用和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營造適宜科技創新和人才成長的環境,為體育和相關技術領域專業人士和學生的職業發展服務;承擔社會責任,促進體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為繁榮體育學術、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運動技術水平、促進體育產業和體育文化發展服務。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貫徹“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科技工作指導方針,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學術方針,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為體育中心工作服務,為提高體育科學化水平服務,為體育科技工作者服務,加強自身建設”的工作定位和“科學引領體育、科技支撐體育”的指導方針。

            第六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國內外體育科學學術交流活動,組織學術會議,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組織重點學術課題探討和科學考察等活動,密切學科間、學術團體間的橫向聯系與協作。

            (二)多渠道、多形式地開展體育科普宣傳、健康教育活動,普及體育科學技術知識,推廣科學健身理念與方法,開展青少年體育教育活動,向社會提供咨詢與服務,提高全民身體素質、體育素養。

            (三)開展體育科學相關繼續教育、技術培訓活動,不斷更新會員和體育科技工作者的知識結構,提高會員和體育科技工作者學術水平和創新能力。

            (四)開展體育科學相關技術研究、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咨詢服務;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學科發展需要舉辦相關科技產品展覽展示,推廣先進科技成果,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與應用,促進產學研結合,促進多方科技合作。

            (五)依照有關規定主辦科技期刊、編輯出版論文專輯、科技文獻、體育學術與科普書刊相關的音像制品和其他技術資料;組織編寫學科發展報告,引領體育學科發展;用各種方式傳播體育科學技術信息。

            (六)開展國際性、地域性的民間科技交流活動,建立與國(境)外相關團體和體育科技工作者的聯系和交往,加強與國際、港澳臺地區體育學術交流活動和科學技術合作;推舉會員代表參加相關的國際學術組織及其活動。

            (七)組織開展重大問題調查論證,為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戰略決策、政策規劃、法規標準提供咨詢服務和技術支持,為政府科學決策提供依據。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組織開展國家科學技術獎推薦、機構和人員評價、科技項目評估與論證、科技成果的鑒定與推廣等工作,參與制定行業技術標準和規范等工作。

            (八)按照規定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開展中國體育科學學會科技獎的評審與獎勵工作,表彰、獎勵在體育科技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和體育科技工作者,及在學會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學會專、兼職工作人員;發現、推薦和培養優秀體育科技人才。

            (九)推動體育科學研究誠信監督機制的建立和完善,促進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

            (十)維護體育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體育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為會員提供多方面服務和各種活動。

            (十一)興辦有利于體育科學技術發展的社會公益事業,興辦與本會宗旨相符的其他社會公益性活動,依法組織各種志愿者活動。

            (十二)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單位委托組織開展的有關工作。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類別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個人會員包括學生會員、普通會員、外籍會員、高級會員、會士和榮譽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條件:

            擁護本會章程,遵紀守法,踐行科學道德規范,有加入本會意愿,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一)學生會員(Student Membership):在讀的體育及相關專業的大學學生和研究生。

            (二)普通會員(Membership):在體育及相關領域從業的專業人士。

            (三)高級會員(Senior Membership):具有高級專業職稱或在管理崗位任重要職位的體育及相關領域專業人士。

            (四)會士(Fellow Membership):在體育及相關領域具有重大創新或做出杰出貢獻的人士。

            (五)榮譽會員(Honorable Membership):為本會的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人士。

                (六)外籍會員(Foreign Membership):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績,對我國友好,并愿意與本會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專家、學者。

            (七)單位會員:從事體育或相關領域工作,有一定數量的科技工作者,愿意支持并參加本會工作和活動,具有法人資格并具有良好信譽和影響力的科研、訓練、教學、管理等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

            第十一條  入會的程序是:

            (一)自愿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外籍會員須報業務主管單位核準備案;

            (三)繳納會費;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學生會員、外籍會員除外);

            (二)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以及獲得本會服務的優惠權或優先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會籍由本會統一管理,各類會員證書由本會統一印制。

            第十五條  會員因故要求退會,須向本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會員資格及獲得的服務停止,已交會費不退。退會會員如希望恢復會員資格時,需重新辦理入會手續。會員超出應交會費期限6個月以上未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觸犯刑律并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其會籍自動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通過提案和決議;

            (七)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每4年召開1次,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章程制定與修改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l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或決定;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決定聘用和解聘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六)決定副秘書長和本會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八)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審批年度學術計劃和工作計劃;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候選人由分支機構、地方學會和有關單位推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同意,提交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不少于1/3。

            理事人選應是會員中在科學技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有一定影響、能參加本會實際工作的專家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熱心學會工作并從事相關管理工作的人士。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由理事長或其委托人員召集,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特殊情況時,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九)、(十)、(十一)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特殊情況時,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具有良好的學風和道德品質,具有與職務相稱的管理能力;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應是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的著名專家、學者、學科帶頭人或在本領域具有較大影響的人士;秘書長應是有運營和管理經驗的人士;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不超過62周歲且為專職;

            (四)熱心本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遵守國家法律,無重大不良行為(如刑事犯罪、嚴重違反社會道德規范)記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本會運營,主持開展本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可根據工作需要,提名有關方面(如外事、法律和有關行業科技等)顧問人選,提交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連任不超過2屆,換屆留任監事不超過上一屆全體監事的2/3。監事會由3-9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1名,必要時可設副監事長1名。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年齡不超過70周歲。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一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罷免;

            (二)監事長、副監事長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監事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分支機構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及學會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遇重大事件可隨時召開。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監事一致同意方為有效。閉會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書面、通訊等形式征求監事對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五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章  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第三十七條  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為學會秘書處,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由秘書長負責,開展本會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九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并以“分會”“工作委員會”等字樣結束。

            第四十一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四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四十三條  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需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四十四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的表彰獎勵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需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七條  本會在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九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會會徽為圓形,中區一個運動的人體象征體育,三環交叉圖形象征科學技術,二者融為一體,蘊含著體育的發展離不開科學技術的進步、科學技術的進步必將促進體育事業的發展的理念。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2022年7月12日第9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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